针对西安劳务派遣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2012年12月2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西安劳务派遣用工数址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范围,在主
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为了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遗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
(2)提高了西安劳务派遣单位门槛。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遗业务单位的设立条件,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少于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定等。并且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3)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企业的被派遣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存在较大差距。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增加了如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遗者支付的劳动
报酬应当符合问工同酬的规定。
(4)加重对违法西安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进一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介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证;
(5)处理好法律实施的衔接。
为了实现法律修订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正案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司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以上就是2016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对规范西安劳务派遣用工问题5大变更;如果您有疑问可联系陕西添翼人力资源;
业务联系电话: | 400 600 6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