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劳务派遣单位添翼人力资源告诉大家,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2014年3月1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相关阅读:2016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完整版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2012年12月28日)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西安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届满日期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相关阅读:被派遗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是指什么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西安劳务派遣劳动者。
相关阅读:劳务派遣降至10% 29日前必须执行
被派遗劳动者的总数用工总量的10%,体现了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是用工单位使用被西安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比例,而非集团公司,因为如果以集团为单位,可能造成集团内部分单位劳务派遣比例高于10%、部分单位低于10%,总体低于10%的情况。同时,用工单位的“用工总量”不包含学生实习工、返聘工和外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