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在西安劳务派遣行业的三方关系中,处于一个弱势群体;但国家相关法律还是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保护;之前我们讲到,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种种法律规定中的原因,是可以将被劳务派遣者遣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为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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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劳务派遣告诉大家,也就是说,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原文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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